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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颂永信助力商标维权 近似商标涉同类商品混淆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25-12-1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1628116号“美年美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商评字 [2025]第 0000132772号裁定书,依法宣告该争议商标无效。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凭借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实操能力、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为委托人赢得维权胜利,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专用权与市场品牌权益。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申请注册,2022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垫;按摩器械;矫形带”等商品上。委托人认为,该争议商标与自身在先注册的多件“美年”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同属医疗健康相关领域,还申请注册多件相关近似商标,存在明显摹仿恶意,严重侵害委托人在先商标权利,遂委托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于2024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唐颂永信知识产权组建专项维权团队,深度研判案件核心要点,制定了精准、全面的维权策略。团队高效完成了引证商标权属梳理、商品类似性比对、近似标识分析等核心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委托人商标注册信息、品牌使用及知名度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及相关论证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全面审理查明,委托人的多件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情形;争议商标与核心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其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对第 61628116 号“美年美好”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次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成功办结,是T&C在商标行政维权领域专业实力的又一次彰显。自成立以来,T&C深耕知识产权代理全链条服务,在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等行政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够精准把握知识产权行政审查要点,为委托人制定个性化、可落地的知识产权维权与确权方案,高效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代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