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再传维权捷报,在代理的多件商标异议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下称 “撤三”)案件中均斩获全胜。涉案被异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予注册(部分不予注册),多枚争议商标因撤三申请成功被依法撤销,凭借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力,成功为委托人筑牢商标权利保护屏障,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在商标异议案件代理中,唐颂永信团队精准把握商标审查标准,围绕商标近似性、商品服务类似性等核心争议点充分举证、专业说理,取得了亮眼的维权成果:针对 “元美年” 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其在第 38、41、42 类全部申请服务上不予注册,在第 5、9、35、44 类大部分商品及服务上亦不予注册(仅个别不相关小群组未予支持);针对 “美年十圣和” 商标,裁定其在第 44 类全类不予注册,第 35 类大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针对 “娇美年” 商标,裁定其在第 44、10 类全类不予注册,第 30、35 类大部分商品及服务上不予注册。系列异议案件的胜诉,有效阻止了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从源头规避了商标混淆及侵权风险,切实守护了委托人的商标品牌价值。
在商标撤三案件代理中,唐颂永信团队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严格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注册使用要求的商标精准发起撤三申请,推动多枚争议商标被依法撤销:“美小美” 商标在第 5、10、44 类被撤销,“小美” 商标在第 10 类被撤销,“康美年” 商标在第 5 类被撤销,“美年收” 商标在第 35 类被撤销。上述撤三案件的胜诉,成功清理了闲置商标壁垒,为委托人的商标布局、品牌发展扫清了注册与使用障碍,进一步优化了委托人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品牌发展的重要基石。此次多起商标异议、撤三案件的全线胜诉,不仅彰显了唐颂永信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和高效的实务操作水平,更体现了团队在商标维权案件中成熟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举证质证能力。
未来,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聚焦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全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以专业、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为广大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异议、撤三、侵权维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筑牢品牌保护防线,护航企业品牌创新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