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杭州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用于评估受试者卵巢储备功能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以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彩和律师团队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标准,结合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特点展开深度案情分析:
- 厘清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核心区别,聚焦剔除FSH指标、仅以年龄+AMH构建两指标模型、年龄六分类与AMH十分组的精细划分、特定参数a/b/c取值等关键技术点;
- 论证生命医疗领域技术效果不可简单逻辑推导,涉案分组规则与参数经大量临床数据验证,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 指出对比文件仅提及AMH优势,未给出两指标建模启示,被诉决定关于“显而易见”的认定缺乏依据。
法院采纳上述意见,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纠正了被诉决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客户争取到专利重新审查的有利结果,也为医药生物类算法模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提供了参考思路。
彩和律所坚持以专业法理分析与技术事实梳理为根基,沉稳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争议,以务实、严谨的法律服务守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