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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商评字[2022]第0000214192号、商评字[2022]第0000214193号和商评字[2022]第000021419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商标权人为孚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第28321986号“孚能电池”商标、第42986883号“孚能”商标、第42977124号“孚能”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支持了无效宣告申请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担任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人。
本案看点:
(1)申请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孚能”商号在动力电池等商品上已被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且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较为紧密的特定联系。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孚能电池”完整包含了申请人企业字号“孚能”,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申请人的动力电池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孚能”动力电池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几十件独创性较强的“孚能”系列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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