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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商评字[2022]第00001776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商标权人为王刚明的第43250584号“千美树”商标在“木材、木板”上予以无效宣告,支持了无效宣告申请人广西千美树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广西千美树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担任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人。
本案看点: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与他人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从而能够使诉争商标申请人知悉他人商标的存在,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报告可知蒙羿丞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部分差旅报销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单证据可以证明蒙羿丞曾给被申请人报销差旅费等,双方应为雇佣关系;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可知被申请人曾在申请人千美树木业任职,并参与木材贴面等决策性工作;加之,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工厂照片、“千美树”合格证照片等资料可知,申请人在大陆地区已使用“千美树”商标在生态板、木板等商品领域中。由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土地承包合同可知,被申请人在离职后,成立了百色和鑫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田阳联富木业有限公司,主营单板、高级细木工板、胶合板、家具、木门加工销售、木材加工等,并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大股东及监事职务。综合考虑上述被申请人离职前的工作隶属关系和离职后继续同业经营的情况,加之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木板”商品与申请人标识一直使用的商品领域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千美树”并非固定搭配词语,而为一个臆造词汇,整体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在无相反证据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标识完全一样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利用其对“千美树”商标有所知晓的条件,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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