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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孚能科技”)与被申请人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两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分别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23834号”和“商评字[2023]第00002252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两份裁定书均支持了孚能科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两件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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