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22)京73行初12668号、(2022)京73行初12669号、(2022)京73行初12670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24194号、商评字[2022]第124193号、商评字[2022]第1241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上述三份裁定书均支持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效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商标的无效请求。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三件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
关注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