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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2024)京行终1026号作出判决,驳回了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12670号一审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2419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按照上述1026号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的28321986号“孚能电池”商标最终被确定为宣告无效。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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