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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贺斯帕克公司 巴瑞替尼化合物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获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某特控股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南京斯帕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2024)京73行初8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649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要点主要如下:

1.对于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需要考量所涉技术内容是否系在申请日之前公众能够获得的内容。当涉案实验数据待证的事实系申请日前公众能够获得的内容,不能因公众在申请日之后实际去获取该内容而否认申请日之前的可获得性,对于申请日之后形成的涉案实验数据是否能够接受的考量标准应当是公众在申请日之前是否能够获得涉案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而对于“能否获得” ,通常会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确记载于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的对比文件中; 另一种是虽然未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 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获得。

2.对于申请日之后形成的实验数据能否接受的判定标准取决于涉案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不同的待证事实有其各自的判定标准和依据,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可比性。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化合物构效关系的改进路径,通常会考虑改进的位点和可替换基团。如若基于现有技术,存在众多而非有限的可改进位点及可替换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对改进后的技术效果产生可预期性时,通常可以认为改进后得到的化合物构效关系并非显而易见,否则,即系显而易见的。


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受南京斯帕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第三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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